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2024-05-09

1.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例如,可以通过资产购销、产品购销的关联交易,以对控股大股东有利的形式转移定价,债务担保,对公司投资机会进行侵占。(大股东通过自我交易等行为从企业转移资产到自己手中)
另外,还可以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控制股东不从企业转移任何资产而增加自身在企业的份额)直接实现利益侵占,如采用通过扩股发行稀释其他股东权益、冻结少数股权、操纵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渐进的收购行为、以低于市场价格回购中小股东的股票,以及“高派现”等其他旨在侵害中小股东的各种财务交易行为。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2.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哪些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很多,比如: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等等。
【法律依据】
根《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一、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控股股东的权利如下: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的义务如下: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二、公司法人贷款与股东有关系吗?
如果以公司的名义贷款,股东的利益会受损。如果是个人名义贷款,那对股东影响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有哪些

4. 在实践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协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账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给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予以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大股东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该怎么做呢?


大股东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该怎么做呢?

6. 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7. 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

企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8. 在中小股东利益上如何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下列方法予以保护:
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积极行使相关的小股东权利,促进公司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立、更改、完善;
2、公司应当通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等方式保护;
3、其他方式。
一、股东退股有哪些方式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退出转股方式。转股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2、退出减资方式。股东通过减少注册资本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股东出资。但是,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就可以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额外条件;
3、异议股东回购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御大股东侵权的法律武器;
4、起诉解散公司退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退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解散的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