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可以让员工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吗?

2024-05-09

1. 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可以让员工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吗?

如果被保险人(员工)愿意让企业当受益人,那么当然可以,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可以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为自己指定的受益人。企业不可以强迫员工指定企业为收益人,这样即便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拒赔的。

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可以让员工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吗?

2. 公司为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受益人是谁?

不同保险产品规定一般有所不同。有些保险是直接赔付给被保人也就是员工的,受益人是被保人自己。具体需以保险保单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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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公司可以为受益人吗

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受益人是员工的家属,因为公司投保意外险的目的是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了什么事?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赔给员工的家属的。因为转嫁了风险,公司就不用从自己的财务账户支出大额费用给员工家属。所以说是应该赔付给员工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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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老板给员工买商业意外保险,受益人可以是老板吗

一般的团体意外险是不可以的
 
但是,如果是雇主责任险的话,受益人可以是老板
 
雇主责任险是小范围的团体意外险,责任范围是工作或者是工作途中或者是因公工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即属于工伤范围的,但现在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业务,把责任范围扩展到24小时,和一般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差不多了。
 
法定条件下,工伤范围的意外单位是有义务承担报销责任的,所以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可以是老板。

5. 公司买的团体意外保险赔偿的钱是属于员工的吗

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本身,也就是说,员工若遇到意外,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会给员工本身进行赔偿,不是给单位或企业。
团体意外险是本质为意外保险,由于为多人购买,所以又叫团险。一般为企业当做员工福利为员工购买,保障责任一般为,意外身故,意外医疗,职业病,工伤补偿等。不同产品保障内容不同,以上为参考。
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扩展资料
团体意外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客户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达到或超过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少于8人,100%)。最低要求5~7人,高风险20人以上。
员工的团体意外险缴费比率跟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人数和保额有关,一般来讲,1至3类职业的,交费费率都不高,(100元左右,就有五万左右的意外,一万的医疗)当然公司投保的员工越多保险公司给的优惠就越多。
团体意外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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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们公司要给员工买意外险是老板出钱还是员工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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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看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意外险不属于五险一金的范畴,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强制性购买,可以跟公司沟通协商来决定是否购买。
意外险一般价格每年几十到几百元不等,保额有几十到几百万,保障期间为一年。
意外险:全称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俗来说,就是我们投保了意外险之后,如果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找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意外险有两个基本点:
时间界定: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期内
责任界定: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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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怎么选?原则1: 看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尽量广泛一点的。不限制社保报销更佳。
原则2: 选择短期消费型意外险,优先选择承诺可以续保的产品
原则3: 保额最少50万
原则4:免赔额越低越好,报销比例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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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拓展资料: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8. 社会保险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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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保险的关系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都有密切联系,尤其与财政税收的关系更为密切。保险和税收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两大来源。社会后备基金分为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三种。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和国家以税收形式集中的后备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一起对......摘要:世界保险业的经验表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无关系。本文通过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需求和税源造成影响的原因和结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提出政策建议,健全税收法规,刺激保险需求的发展并同时为微观主体的财务筹划提供分析方法.关键字:保险税收寿险所得税财务筹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和税收是经济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现象。它们所属的层次不同:其中保险是在微观层面上的、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而税收则是在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经济活动。尽管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联系使得对保险业不同的税收政策会给一国税源和保险需求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将这种联系及影响作一探讨。一、保险与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保险与税收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即其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为税收保证了课税来源;当然,保险业本身即为税源之一,其中保险人的保费收入、经营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所得都是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此外,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作为当今社会资本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其他行业,就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甚至是新兴行业的产生,这也间接地扩大了税收来源。这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一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首先,税率的高低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若对保险公司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率或所得税率,那么这将会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也就减少了保险公积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税收的歧视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国针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率,那么这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而一国若对所有种类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税率,那么将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国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保险金可以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么这将会激发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与税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影响到作为课税源泉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而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则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主要动因。若一国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则可能提高税率,但这样就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在长期内对其他税源有影响;若一国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那么可能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但这样可能在短期内会减少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源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最优的策略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情况下尽量的给予保险业以优惠政策,达到既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又在保证保险业一定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征税来源的目的。二、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和财政收入的实证分析1、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在税收体制健全完善的国家,国民养成了纳税的风气,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方法。他们关心税收的原因主要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如果国家为保险产品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筹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加大对该类产品的消费。举例来看,在养老保险具有延期支付所得税的好处情况下,由于在大多数国家个人一般所得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一个人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会高于退休的收入,因而他可能部分收入存在个人退休金帐户(IRA),而IRA的年金能够抵减应税收入,这就降低了个人工作期间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当个人退休后从该帐户领取现金时,个人收入通常低于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会采用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纳税人在为自己作财务筹划时一定会将资金用于购买养老保险,从而扩大了保险需求。关于投保方所获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纳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如甲某为自己新购的使用期限为10年、价值十万的汽车购买了保险,在使用了一年以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直线法折旧后支付给甲某8万元赔款。这8万元是保险公司对甲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而非甲某的收入,因而免税也在所应当。我国不久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也会刺激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求。遗产税与其它税收除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以外,其特殊性在于遗产税要求其纳税人必须具有缴纳税款的能力。所谓缴纳税款的能力是指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就必须备有足够的纳税款项。也就是说,遗产继承人不能用所继承的遗产缴纳税款,继承人必须在全部继承财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包括缴纳遗产税税款之后,才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因此,继承人必须先筹措一笔资金以缴纳税款,然后才能得到所继承的遗产。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举例来看:世界上其它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遗产税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将一幢漂亮的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缴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但如果父母留给子女的不仅有房产,还有以父母为被保险人的高额的人寿保险保单,结果就大不相同了。我们看到,同样是储蓄,存在银行和存在保险公司,就会有如此大的差别。由此可见,将部分财产透过保险公司可合法地规避一笔不小的税款,并可以利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了由于现金不足变卖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保全了资产。2、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是多层面的。首先,针对投保人的保险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与其相关的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既包括投保人购买社会保险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所缴纳的保费的税收减免,也函盖了由于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及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给财产继承人缴纳遗产税所带来的相关影响。首先,关于保费的税收减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意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可以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实施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稳定社会秩序的立国之计。虽然表面看来国家财政减少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实际上国家财政不是收入减少了,而是支出减少了,因为支出减少额大于收入减少额。支出减少主要体现在社会救济、医疗费用等方面。这些费用由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在规定限额内所得税免税办法可以鼓励那些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通过为其职工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既为职工提供了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减轻国家的后顾之忧,也使得保险需求扩大,从而使财政对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数额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大多数国民的生老病死问题通过保险这种互助合作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免征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形式上减少、事实上增加。其次,对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减免所得税,在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财政营业税收收入的同时,使不幸身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属得到足以继续生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轻国家的民政救济负担特别是遗产税的开征,能够极大的刺激由于寿险保险金的所得税免征特点及遗产继承人在获得遗产所有权之前必须缴纳一笔可观的遗产税的需要,如一个拥有200万资产(包括它的不动产、动产、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商标权、印书版权等)的人,按照10%的税率,需要缴纳的遗产税为20万元,而且要求缴纳现金。这样,无疑会使得大约占我国13亿人口0.5%比例的需要缴纳遗产税的500万左右(考虑农民因素减去一定比例)的富人成为保险公司的准客户群,因为拥有资产的人可以通过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即遗产被继承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并指定遗产继承人为保单受益人的办法,来解决巨额的遗产税现金缴纳问题。这是由于在已购买人寿保险的遗产被继承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受益人报案之日起60天-70天内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即遗产继承人。这样,若按照200万资产为起征点,采取30%、40%、50%、60%累进税制,则500万富人平均每人需购买的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也就是遗产被继承人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为60万元。假设保费缴纳期限都是十年,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为2.5%,则以大约每人年缴保费10万元计,这对于财政来说,不仅可以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征收,、保险公司10年增加5000亿的保费收入,而且还创造出一笔可观的保险公司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是5%)收入,具体计算10年中财政可得到静态营业税收入数额为:(10万元X500万个投保人X5%)X10(年)=2500亿元可见,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不仅利民,而且富国,是国家、个人都获益的双赢之策。三、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一)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1983年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1、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统一按8%的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免税;第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适用不同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二)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从上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国家扶持的农业保险提供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但是,我国现行的与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弊端:首先,税负不公平。中外保险公司在营业税、印花税方面差别较小,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却很大。1、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而两套所得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别,导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的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中资公司的高税负同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竞争,显然有失公允。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相对来说就比较苛刻。目前,中资公司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国家财政部审定调高,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公司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无此项规定,只须报送支付标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准予列支。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它非金融性中资企业为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规定中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中资公司按全年营业收入划分为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到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和1亿元以上四档,处于不同区间的营业收入部分分别适用5‰、3‰、2‰和1‰的扣除限额;而外资保险公司按全年业务收入划分为两档,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扣除标准明显比中资保险公司要高。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4、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次,税负偏重。83年税制改革以前,国家一度将保险业作为特种行业,征收55%的企业所得税,一半上缴中央财政,另一半上缴地方财政;同时征收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的营业税。税制改革后,人保公司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平洋保险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平安保险公司则为15%,同时征收5%的营业税和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7年初,中资保险公司统一所得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地从5%上调到8%,实际税负依然居高不下。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一起适用8%的营业税率,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5%都高。而且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给被保险人的,这一点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并不相同,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还要高。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很高,并且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实际税负更高。在市场日愈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险业的高税负无疑加大了保险业的行业风险,这与我国保险业水平还很低、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明显相悖4、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相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税收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通过,经过1993年的修订,对保险产品的相应税收规定也仅限于在个人所得税允许抵扣应税收入的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字面上理解“保险赔款”单指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坏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而不包括寿险类产品给付性质的保险金。即对于寿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没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收取所得税,即将其视为免税项目。但这并不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于法律上的不作为。含糊的条例形成了征收上的灰色地带,这些都不利于政策引导。同时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未能为将人们储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三)国家在加紧制订相关的法规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9类高收入行业和单位,9类高收入个人作了详细的规定。西方国家早已开征遗产税,荷兰的遗产税征收历史迄今已有404年的历史。我国人均收入差额日益扩大,遗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部门已表示开征遗产税已板上钉钉,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遗产税草案起草已完毕,已报请国务院审批,这说明距离遗产税的征收为期不远。至于税率美国在37%与50%之间,英国最高情况曾达90%。这就是说无论对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遗产计划势在必行,寿险产品必在选择之列。遗产税的征收必将加大我国对于死亡险的需求,同时社会将呼吁关于死亡险的税收规定的出台。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王颖扬明周楷奉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