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本公司股票为什么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2024-05-09

1. 回购本公司股票为什么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因为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类的备抵科目,增减变动与所有者权益类相反,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库存股增加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回购库存股时,库存股增加,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同时,上市公司回购是指上市公式利用现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个股发行在外的股份行为,如果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操作,则会减少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份,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变的情况下,其每股收益会得到提高,比如上市公司原净利润1亿元,流通股1亿股,那么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数=1/1=1元,在进行回购操作,回购1000万股,回购之后,每股收益=1/0.9=1.11元,与回购之前相比较,增加了。拓展资料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1.投入资本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全部出资者设定的出资额之和。企业对资本的筹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如果是一次筹集的,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如果是分期筹集的,在所有者最后一次缴入资本以后,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的法定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力保证。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投入资本按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方投入资本。国家投入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法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个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方投入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投入资本按照投入资产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等。3、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由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回购本公司股票为什么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2. 回购股票对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影响

回购股票对所有者权益总额没有影响。库存股属于所有者权益备抵科目,借方表示其增加,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贷方表示其减少,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回购时,库存股在借方,所以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回购具体分录如下: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注销时如果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高于面值总额的:借:股本,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盈余公积,拓展资料: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票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资产和权益的凭证。上市的股票称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级市场)自由买卖。非上市的股票没有进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买卖,称非上市流通股。这种所有权为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标准、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3. 回购股票为什么所有者权益减少

因为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类的备抵科目,增减变动与所有者权益类相反,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库存股增加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所以回购库存股时,库存股增加,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拓展资料:同时,上市公司回购是指上市公式利用现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个股发行在外的股份行为,如果上市公司进行回购操作,则会减少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份,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变的情况下,其每股收益会得到提高,比如上市公司原净利润1亿元,流通股1亿股,那么每股收益=净利润/总股数=1/1=1元,在进行回购操作,回购1000万股,回购之后,每股收益=1/0.9=1.11元,与回购之前相比较,增加了。库存股(treasury stock),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但发行公司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再行出售或注销的股票。库存股股票既不分配股利,又不附投票权。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库存股不能列为公司资产,而是以负数形式列为一项股东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属于所有者权益备抵项(其他所有者权益科目借减贷增)。库存股是用来核算企业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该公司股份金额。是权益类科目。它的特性和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或是分配股利的权利,而公司解散时也不能变现。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也就是说,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抵减科目,抵减的意思,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库存股是权益的备抵科目,跟坏账准备一样,它的增减跟所有者权益相反。

回购股票为什么所有者权益减少

4. 股份回购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一)在股份回购中,对中小股东实行歧视性待遇在股份回购中,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总是希望公司能以高于他人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票[xii]。在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拥有地位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时,这种非法获利的目的很可能会实现,但此时却形成了对中小股东的价格歧视,比如,控股股东或者董事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由董事会作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向控股股东、董事回购股份的决议,还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议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协议回购控股股东、董事的股份,并利用其持股优势,使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在这些情况下,控股股东、董事顺利地实现其个人私利就变得很容易,进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在股份回购中,操纵公司股价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先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然后乘机低价购入股票再以高价位要求公司回购其股票,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在股份回购中,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利用自己能预先得知相关信息的信息优势,操纵市场价格。
(三)股份回购成为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的工具
在公司面临被第三人收购威胁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而不考虑公司、股东的最大权益,通过决议让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回购公司的股份,既将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策略,旨在挫败第三人的收购企图,以防止第三人收购成功后,替代自己的控股股东地位或另行指派他人代替自己成为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会失去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自己的股份的机会,也失去了由比现任董事会更好、更合格的董事会为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管理公司的机会。由此可见,当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仅仅或主要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而将股份回购作为公司的反收购策略时,则会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5. 实务中股权回购的效力怎么认定?

公司与股东签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74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如果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将前述约定的条件纳入公司章程,则该股权回购条款有效。公司回购的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注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不得与公司约定不同于《公司法》142条规定的其他回购条件,否则,其约定无效。因此,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回购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因此,只要该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不违反142条的规定,则有效,违反的,则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效力如果股权(股份)回购条款是私募与企业管理层(控股股东)之间达成的,这意味着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是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控股股东),那么股权回购的法律效果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只表现为私募与公司管理层间的股权(股份)转移、给付回购款等内容。《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37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之间即可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股权回购条款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较之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份转让更加自由,不必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因此,由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对赌协议)约定由其对投资人所持股权进行回购的,双方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完成股权(股份)转让,应属有效。在“海富投资案”中,最高法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有效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从而认为其约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41条对公司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股份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起人、董、监、高等股份转让设定了锁定期。该条规范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其适用。如果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锁定期内,亦即股份回购行为发生在上述锁定期内的,股份转让行为本身应属无效,但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仍然是有效的,结果的无效并不能导致作为原因的回购条款无效。如果股份回购发生在锁定期外的,则应认为股份转让是有效的。

实务中股权回购的效力怎么认定?

6. 股权回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运用股权回购这种规避风险的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摸清楚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因为这是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商股权的经济基础。如果某个创业企业在风险投资商投资后发展得不理想,而该企业原股东的个人所有资产都建立在该企业的股权之上,则如果企业发展得不好,该企业的原股东就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中的股权。风险投资商也实现不了通过股权回购来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其次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即在保护风险投资商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原股东的承受能力。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可能带来两种不良后果:一种是某些原股东什么样苛刻条件都全部接受,这种原股东一般属于根本不想履约的类型,实际上风险更大;另一种就是原股东由于无法接受过分苛刻的回购条件而导致双方无法建立合作关系。
再次,在设计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坚持:要求创业企业原股东在某种条件下回购风险投资商在该企业的股权,是风险投资商的一种选择权,而不是风险投资商必须将自己的股权卖给企业的原股东,以免在企业发展很好的时候,失去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在股权回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比如:在国外,企业本身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是在中国大陆,未上市企业则不能回购自己的股权。所以,在国外,风险投资商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以由该企业自身来回购或由原股东来回购;而在中国大陆则只能设计成由企业的原股东来回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异议股东回购权的不同规定

公司法中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均有规定,但这两种规定并不相同。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我国《公司法》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于不同类型公司的规定之差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新《公司法》中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均有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5条与第143条之规定,可以看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比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更严格。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分立情形下异议股东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享有回购请求权的情形,除了公司合并、分立,还有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且不分配红利、公司届满后的存续,以及转让主要财产。首先,股份有限公司中,转让主要财产不为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原因的原因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流通性很强,很容易出现股东改变的份额累计相加达到半数以上的情形,应可视为转让主要财产。就上市公司来说,以11月22日周换手率为例,金磊股份的周换手率达到了147.26%,而仅当日换手率就达到了42.08%(可能存在强庄操控的情形等)。这些个股可能比较特别,但是周换手率达到50%以上的个股数量还是较多的。也就是说,虽有短期重复买卖,仍可证明主要财产被转让的情形在上市公司中较频繁出现,此时中小股东利益亦不一定会受损,把其作为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显然不合理。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为其封闭性,转让主要财产往往意味着控制者的改变,或者重要生产资料的外流。此时中小股东需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保护。另外这两类公司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其主要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使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更难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其退出意志。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区别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资合性公司,股东之间不以信赖为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虽兼有资合性,但主要属性是人合性,股东间关系更密切,股东间信赖是维系人合性的基础。当人合性丧失,如领导结构变动导致理念、经营方式改变,此时股权向外流通亦受到很大限制,导致股东权益(特别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权益)易受到侵害。人合性决定,公司对外部股东的进入存在理念、人格、亲密关系等方面的额外要求;而外部人士因为这些苛刻的额外要求,进入公司内部也会更犹豫。第二,与股份公司的开放性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的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可自由转让股份而无须履行其他股东同意手续,特别是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的公开买卖实现股东退出是轻而易举的事。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东缺乏用脚投票的机会。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这也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难实现。因为以上两点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困难,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容易被长期锁定在公司,少数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更需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保护。

异议股东回购权的不同规定

8. 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法律分析:被动回购的情形——股东要求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动收购的情形——限于股份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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